2009-09-24

旅遊時發生車禍,消費者能否向旅行社求償?

旅行社為了保護自己,往往會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,在旅遊契約中記載「免責條款」,約定只要旅行社已盡選任監督義務,就不必負責,這樣的條款究竟有沒有效呢?

旅客就旅行中的食宿、交通工具的種類、內容、場所、品質等項均無選擇權,只能單方面聽任旅行社提供;而旅客所認知的服務提供者均為旅行社,並非其他履行輔助人,在求償上恐有諸多不便,因此認為這樣的免責條款與公共秩序有所違背,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為無效,因此旅行社仍應負擔賠償責任。

這是多麼重要的資訊啊!各位當常識記好喔~

參考:http://www.lawtw.com
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parent_path=,1,655,&job_id=153746&article_category_id=1959&article_id=825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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